為規范勞務公司的營業稅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以下簡稱16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依照16號文件規定,對其營業稅實行差額征收,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勞務公司或用工
一、勞務公司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載明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工作)期限、崗位等事宜。
二、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就人員數量、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數額等事項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三、勞務公司按派遣人員數量或代發勞動報酬和社保費用的一定比例向用工單位收取費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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