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號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
保溫系統火災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后,按發布的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編者語】黨中央國務院溫總理對央視火災的引發之源是非常重視,火災發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導致慘重的損失教訓,不能再繼續以往作法再做下去,9月 25日由公安部與住建部聯合下發公通字[2009]46號文給我建筑全行業設計制造企業一定要認真貫徹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慮建筑外保溫而不考慮外墻裝飾不防火的作法讓它一去不復返!一句話:如果沒有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證,還談得什么價值貴賤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
第二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2級。
第三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墻 體
第四條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二)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其他層不應小于3mm。
(四)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
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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